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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监管责任综合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条款中,物流监管是指被保险人接受银行、质权人、抵押权人、所有权人或出质人等(以下简称为“权利人”)委托,在符合行业标准或惯例的自有、租用或出质人的仓库、场地或码头等场所以及各种运输工具中,监管、保管动产的一种物流服务形式。
第四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物流监管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和通用条款组成。物流监管责任保险、额外费用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总则和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物流监管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提供物流监管服务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部分损失或短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权利人或第三方强行出库,即权利人或第三方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在未征得被保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货物强行运出监管、保管地点及/或因权利人或第三方上述行为造成的质押物/抵押物损失或短少;
2、被保险人的保管、监管人员在监管场所及运输工具中签收、盘点、理货、收/放货以及装卸、运输等环节履行保管、监管职责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货物的损失或短少;
3、被保险人的保管、监管人员欺骗或不忠实行为导致货物的损失或短少,如虽经被保险人采取措施仍监守自盗导致监管货物的损失或短少;
4、被保险人的保管、监管人员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及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第一时间报案或通知贷款银行等权利人;
5、因被保险人选择仓储地点或监管方式不当,导致权利人的利益受损;
6、偷窃、提货不着、抢劫、第三方破坏;
7、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道路、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8、货物遭受震动、碰撞、挤压、鼠咬、蚁咬、坠落、倾覆导致破碎、弯曲、凹瘪、折断、散落、开裂、渗漏、沾污、包装破裂或容器的损坏;
9、符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而遭受的水损;
10、错发、错运、错交导致货物无法追回或追回费用超过货物自身价值;
11、装箱、拆箱、拼箱、分拣、分装、灌包、交付/接收货物、配载、积载、装卸、存储、搬移、包装或加固不当;
12、交接货物时发现数量短少、残损;
13、使用的操作机械故障所导致货物的损失;
14、温控、湿控机器设备、设施(如仓库、厂房、储存罐体等)和/或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非计划的公共供电中断导致货物腐烂变质。
第六条 本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等自身变化;
2、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符合行业标准;
3、被保险人使用的仓库不符合行业标准;
4、货物包装不当或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第二部分 额外费用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提供物流监管服务过程中,因下列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额外费用损失,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因出入库相关单证或操作文件的不正确声明或遗漏;
2、货物未发、错发、迟发、错运、错交、迟交、未及时通知权利人。
第十条 本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在正常的业务操作过程中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
2、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后,为修复运输工具而支付的修理费、清理运输工具残骸的费用;
3、因货物的散落或运输工具燃料的泄漏而发生的清污费;
4、被保险人把未发、错发、迟发、错运、错交的货物通过空运运往正确目的地而发生的空运费。
第三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在提供物流监管服务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本部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本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自身的财产损失;
2、经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登记依法取得运输牌照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部分 物流服务费用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发生本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保险事故,在约定支付物流服务费用期限90日后或无支付期限约定时在保险事故发生90日后,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事故的发生而不能取得物流服务费用的损失,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本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向物流客户索要物流服务费用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发生本部分保险事故而不能收取物流服务费用后,如果被保险人有任何放弃收取物流服务费用的意思表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九条 本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可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每一部分保险责任的分项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单中载明。
总责任免除
第二十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主义活动;
3、雷击、暴雨、暴风、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4、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5、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6、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对于下列货物损失、费用或责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3、艺术作品、邮票;
4、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5、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
6、核材料;
7、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
8、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第二十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储存在露天的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符合物流行业惯例储存在露天的货物不在此限;
2、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已事先向保险人申报,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协议或无协议存在时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在未经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客户委托的物流监管业务整体转包给其他物流企业;
4、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5、精神损害赔偿;
6、本条款各部分保险责任未列明的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7、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订立本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每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的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按照付款约定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监管保管的动产。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及可执行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或延迟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诉讼或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并给予积极的协助。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立即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积极的协助。
对因未立即提供前款通知或积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原件;
(二)索赔申请;
(三)损失清单;
(四)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损失证明材料;
(五)支付凭证;
(六)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或和解协议;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书面确认的协议;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给权利人或其他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权利人或其他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2、如果约定了分项责任赔偿限额且适用分项责赔偿任限额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不超过该分项责任赔偿限额。
3.在依据本条第1项和第2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发生的施救费用与法律费用仅扣一个免赔额。
4.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第四十一条 因保险事故而发生的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每次事故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四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二者合计以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2、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四十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数额另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的50%。
第四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累计责任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累计责任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四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含其他独立经营人,下同)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有任何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意思表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四十四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索赔人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索赔人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已经先行赔付的索赔人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四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依法成立后,投保人可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书面申请时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依法成立后,保险人根据保险法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最后所留通讯地址时终止。
第五十条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如果解除时,本合同项下仍有尚未赔偿结案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在赔偿结案后再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第五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包括与物流运输相关的货运公司、仓库经营者、库场经营者/装卸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商务咨询公司等。
物流服务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开展物流监管业务所收取的各种收入。
水损:包括“淡水雨淋”和“海损”两种情况。
人身伤亡: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意外事故: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者: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未满期保险费:是指保险人应退还的剩余保险期间的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剩余保险期间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累计责任限额-累计赔偿金额)/累计责任限额
其中,累计赔偿金额是指在实际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和已发生保险事故但还未支付的保险赔偿金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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