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债务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订立的债务合同中的债务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债务合同中的债权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债务合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设立的企业,在中国境内以债务人的身份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借入资金以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而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借出资金成为企业的债权人,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合同。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债务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本息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该合同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债务金额。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投保人追偿。 无论何种情况下,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投保人未偿还的利息不得超过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利率上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债务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损害保险人利益;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债务合同的,但不包括因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等国家强制性规定导致的被保险合同变更; (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债务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五)债务合同未被实际履行的; (六)被保险人违反债务合同的约定造成投保人不能按时还款的; (七)投保人未按债务合同的约定设定第三方担保或设定的第三方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 (八)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有资产抵(质)押合同或抵(质)押条款,但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 (九)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除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本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债务; (三)超过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利率上限的利息。 (四)间接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被保险合同所列明的债务本息金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含一年)。如果投保人提前清偿了债务本息,被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则本保险合同一并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债务合同约定的职责与承诺,采取所有合理措施保证债务合同的正常执行,不因本保险合同的存在而放弃应有的审慎或怠于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依法行使追索权时(包括实现抵押权、实现质押权、提起诉讼要求 投保人及债务保证人履行偿付责任等),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允许保险人全程参与。第十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风险的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并接受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实施核查。在保险人核查期间,投保人必须配合保险人或保险人聘请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第三方对其提出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违约风险,或有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风险。 第二十三条 知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并及时做好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保险人认为必要,则被保险人应在接到保险人书面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属违法、犯罪的,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其最大努力配合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进行债务的催收。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债务合同原件; (四)与债务合同有关的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文件(如有);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六)未按期支付债务损失清单; (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及追偿所需的资料; (八)未提起诉讼的,应提供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催收债务的往来书面文件;已提起诉讼的,应提供起诉状;诉讼已终结的,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有)。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所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获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 (二)被保险人获得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以及主张担保权利后与保险金额之差额为计算基础; (三)在依据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投保人已支付的债务金额—被保险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主张担保权利后实现的催收价款金额)×(1-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在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立即向投保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进行追偿。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中途退保。如果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中途退保,保险人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并按第三十六条所列公式计算。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同意退保的书面证明以及退保申请书向保险人申请退保。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且被保险人同意退保的,投保人按照本保险合同保险费的5%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后,保险人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将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后,本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且被保险人同意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应退给投保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退保系数 其中退保系数按照保险期间已经过月份数占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月份数的比例确定,确定方式见下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三十七条本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应尽的义务不得因其他各方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职责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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