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2016版)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赔偿处理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要求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先行赔偿,不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为前提。 追偿 第三条 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