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被保险人订立了符合以下条件的消费类贷款合同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一)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贷款用途需符合银行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非消费领域。 第三条 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或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履行与被保险人订立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以下简称“欠款”)的期限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欠款,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当发生下列任意情形之一时,投保人的欠款期限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所贷资金; (二)投保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等造成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四)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影响投保人还款能力的。 无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任意情形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贷款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 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贷款合同的; (三)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擅自变更贷款合同的(但不包括因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等国家强制性规定导致的合同变更); (四)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欠款达成和解协议,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五)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有抵押、质押合同,未按约定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的; (六) 因被保险人的原因造成投保人不能偿还欠款的; (七)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八) 被保险人违反《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未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贷款审批的; (九) 战争、敌对行动、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 (十)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以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一) 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欠款; (二) 除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三) 被保险人已实际追回的欠款; (四)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金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具体金额在保单中载明。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金额或绝对免赔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保险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和相应利息,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费 第十一条 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以及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当: (一)确保提供的材料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提供保险人、被保险人要求的证明资料,接受保险人、被保险人对其资信进行审查; (三)自觉接受保险人、被保险人对贷款合同项下所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监督; (四)变更联系方式、住所、通讯地址、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 (五)及时向保险人、被保险人书面报告影响其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被保险人或保险人要求的必要证明资料。投保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实施核查措施。 第十九条 如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债权存在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如果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被保险人最迟应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关于授权保险人催收欠款的书面委托。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应该: (一)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 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犯罪的,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还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完整保留与投保人签订的全部相关资料,完整保留有利于被保险人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资料,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正本; (三) 贷款合同及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投保人的贷款凭证或相关证明,还款清单、凭证或相关证明; (五) 投保人的拖欠被保险人的欠款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损失计算清单; (六) 被保险人的催收记录或其他催收文件(如有); (七) 被保险人已经行使担保权利或处分还款保障资产回收债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有); (八) 被保险人已提起诉讼的,应提供起诉状;诉讼已终结的,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如有); (九)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与保险人订立权益转让合同并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进行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或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已经取得投保人或担保人赔偿的,或者已经处分还款保障资产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扣减被保险人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索赔通知、索赔申请、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参与诉讼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或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保险责任终止,但不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15%作为退保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在保险期间内,未还清贷款前,投保人不得申请退保;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可申请退保。投保人凭借退保申请书、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提供的还清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书面证明向保险人申请退保,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相应利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应收的全部应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