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8版) (注册编号:C0000383231201805231667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何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伤残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按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五)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六)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九)恐怖袭击; (十)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十一)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从事高风险运动期间,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除外; (六)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七)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八)未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期间; (九)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期间; (十)服军役期间; (十一)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率) 第八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六条 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及家庭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保险人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如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原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被保险人的境外工作签证; (7)如投保人为雇主的,须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8)如投保人为雇主的,须提供投保人出具的事故证明; (9)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被保险人的境外工作签证; (6)如投保人为雇主的,须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7)如投保人为雇主的,须提供投保人出具的事故证明;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释义 本保险合同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有效境外工作签证】 是指被保险人因工作目的而申请,经工作或劳务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同意并签发的工作签证,并以该签证所载明的有效期间为有效。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亦属境外。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是指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一次意外伤害而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和伤残,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给付限额。若在任何一次的意外伤害中,“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小于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则保险人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实际给付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限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额)×在无“每次意外伤害限额”情况下应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猝死】 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高风险运动】 指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滑翔机、滑翔翼、滑翔伞、动力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及保险单载明的其他运动。 (1)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但穿着救生衣在水面进行的浮潜活动除外。 (2)热气球运动: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3)攀岩活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4)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非固定路线徒步、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6)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未满期净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7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 是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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