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工作人员扩展恐怖袭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322018072003132)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工作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其他附加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如保险合同中包含多个条款,保险合同双方可约定本附加险所适用的具体条款:如未约定的,则视为本附加险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的全部条款。如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中包含多项保险责任,还可约定本附加险所适用的具体保险责任,如未约定的,则视为本附加险适用于该条款中的全部保险责任。对于本附加险所适用的任一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双方还可在所适用保险责任对应保险金额内约定给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恐怖袭击,并因该恐怖袭击导致发生保险事故或达到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人将按照本附加险所适用的条款承担约定的保险责任。如约定给付限额的,应在给付限额内赔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恐怖袭击如涉及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