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高风险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32201809270185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等休闲娱乐性高风险运动的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事故,并根据主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项目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意外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性体育活动或表演,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运动或表演; (二)被保险人参加赛马、赛车等任何比赛或竞技性活动,或进行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三)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的高风险运动设施管理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四)本附加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人不承保的任何运动。 第四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六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除提交主险合同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保险人与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签订的运动合同或相关凭证如门票等; (二)高风险运动的组织方当地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