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附加先行赔偿及追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142201811010222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的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的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的合同效力也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赔偿处理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在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赔偿请求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先行赔偿,不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启动诉讼或仲裁索赔程序为前提。 追偿 第四条 自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请求追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积极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其担保人(如有)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