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312018111208301)
总则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应为一周岁(含)至七十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法定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任何情形下,本保险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第三条 投保人 1.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2.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据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未死亡的,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未死亡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评定标准》的规定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保险人按该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保险人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六)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整形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辐射或污染; (九)恐怖袭击; (十)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引起; (十一)航空或飞行活动,包括身为飞行驾驶员或空勤人员,但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的除外; (十二)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发生感染者除外); (十三)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或以执法者身份执行任务; (十四)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 (四)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深度超过18米)、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五)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七)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九)被保险人受雇于商业船只期间; (十)被保险人在职业性操作或测试任何种类交通工具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从事石油挖掘,采矿,空中摄影,处理爆炸物,森林砍伐,建筑工地现场施工,交通运输司乘、搬运、装卸,水上作业,二级或以上的高处作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608—83为准)的职业活动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保险合同可约定对一年内的多次境外旅行有效或者只对保险期间内单次(首次)境外旅行有效。 如果本保险合同中约定对一年内的多次境外旅行有效,则保险期间必须为一年。对于每次旅行,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时间自在本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被保险人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时开始,终止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1)该被保险人完成旅行后直接返回至其境内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届满;(3)自前述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起到保险单所载的最长承保天数止(含始日与终日)。 如果本保险合同中约定只对保险期间内单次(首次)境外旅行有效,则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2)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境外旅行目的地(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届满;(2)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保险期间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境外旅行计划进行确定,但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必须覆盖被保险人的整个行程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自动延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下列原因无法如期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行合理及必要所需的时间,延长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所载明日数为限,但延长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期间延长,保险人不加收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严重身体伤害入住当地医疗机构且经医疗机构医生书面建议,鉴于被保险人医疗状况,该次旅行需要延期;或 (二)被保险人预订的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的公共交通工具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延误。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于约定的缴费日期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投保人若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其实际足额支付之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8.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9.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0.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1.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二)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5.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有关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按下列约定: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险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或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5%的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人应于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年龄:指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日的周岁年龄为准。 旅行:是指从被保险人离开其中国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的地市级行政管辖范围起至被保险人乘交通工具返回其中国境内日常住所或日常工作地的地市级行政管辖范围止的旅游、工作、留学、探亲访友等。 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 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感染艾滋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流行疫病:是指在某国家、地区或区域突然爆发并快速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大规模流行疫病:指在整个洲际大陆或整个人类中流行的传染性疾病。 恐怖主义行动: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暴力或者武力、暴力威胁。恐怖主义行为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高风险运动: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深度超过18米),滑水,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医生:指除被保险人本人、其家庭成员或与被保险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外的任何持有被认可并依据其执业国家之法律,正式注册及提供其认可执业医疗范围内之医生。 战争: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管制药物: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无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24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疗机构处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则此医疗机构必须是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商务旅行:指被保险人经其雇主委派,从事以商务为目的的旅行。该旅行并不包括被保险人往来其日常居住地与日常工作地或被保险人的个人旅游或旅行。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2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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