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非移民类签证拒签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12201811120831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旅行为目的,首次办理非移民类出境国家(出境目的地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签证被使领馆拒绝签证,对于其所有已经支付而无法退还的实际签证费用(不包括任何第三方服务费),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提供的签证材料作假; (三)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或者恐怖活动记录而被拒签; (四)国家之间的政治敌对行为。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非法移民或该旅行违背法律规定; (二)被同一国家拒签过两次及以上; (三)保险单的投保时间在被保险人向使领馆递交签证申请(包括网上申请、支付签证费用、递交签证材料)时间之后。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移民类签证被拒签导致的费用损失; (二)任何可以从其它机构得到补偿的费用; (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免赔额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使领馆出具的书面拒签证明文件; (四)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五)签证费用发票或单据原件; (六)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旅行:是指被保险人每次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或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直接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域之外的旅行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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