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ATM提款抢劫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12201811120837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银行卡(见释义)在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时或之后的30分钟内因任何抢夺或抢劫行为而遭受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如损失为外币,保险人以兑换后同等值的人民币赔付。赔付时的兑换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为准。 如被保险人可在保险人的不同保险产品中获得相同保障,则保险人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如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火灾、烟雾、闪电、飓风、水浸、洪水、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山崩、冰雹、不可抗力以及任何其他自然事件促发的抢夺或抢劫; (二)任何原因不明的损失或失踪。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若非发生现金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确定本附加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任何其他第三方的损失; (二)与诉讼有关的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旅行的相关证明; (五)警方报案证明或其他有关当局的证明; (六)受损现金的ATM 取款凭证或者发行机构出具的损失当月的银行卡对账单;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八)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银行卡:指由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持有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有效银行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贵宾卡及借记卡。保险人同意承保的有效银行卡名称及种类以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