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绑架或非法拘禁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192201811120838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绑架或非法拘禁,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照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每日绑架或非法拘禁补偿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直至脱离绑架或非法拘禁状况之日。绑架或非法拘禁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未满24小时者按一日计,但最高给付绑架或非法拘禁补偿日数以30日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绑架或非法拘禁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暴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在获知绑架或非法拘禁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事发当地警方报告。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导致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五)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被绑架或非法拘禁日数的书面证明材料;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绑架:是指任何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羁押或扣留被保险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非法拘禁:是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法,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日数:是指被保险人实际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的时间持续达到24小时或以上,每满24小时为一日。被绑架或被非法拘禁以当地警方、使领馆或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是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停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