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翻译服务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192201811120841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需要寻找陪同翻译人员处理相关紧急事件时,救援机构将安排陪同的翻译人员,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被保险人旅行时,因其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二)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在紧急医疗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旅伴无法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将有权根据投保人所选择的保险计划,以及在相同情况下由救援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标准就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进行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二)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四)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五)被保险人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治疗和康复; (六)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怀孕、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八)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九)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十)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十一)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十二)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投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二)疾病或意外就诊时未能取得医院证明; (三)被保险人开始旅程时已经明确知道在其旅程中必须按照医治计划或医嘱接受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四)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第五条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人和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救援程序,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责任,立即停止所有的救援服务,不承担任何由于不遵守救援机构的意见和没有征得救援机构同意而产生的费用。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援程序,保险人将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七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翻译服务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 (二)被保险人需偿付救援机构代被保险人先行垫付的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任何费用。 保险金申请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第九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保险人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十二条 (一)由于保险人及救援机构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或延误履行紧急救援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责任。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战争、保险事故发生地或运送所在地的政府或国际组织行为以及其他不可抗力。 (二)保险人根据救援机构意见对紧急救援做出安排,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如保险人或救援机构认为费用有不合理之处,保险人有权将费用限制在合理正常的范围之内。 (三)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和服务都要遵守有关国际公约,以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释义 严重受伤: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伤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 突发性重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在旅行时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并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罹患的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及不适宜继续原定行程,但不包括本附加条款生效前罹患的任何疾病或出现的任何症状及任何慢性疾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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