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雇主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192201811120842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遭受严重伤病而住院治疗,保险人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保险金,补偿被保险人的雇主或其委派人员因前往被保险人所住医院所在地慰问探访而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支出。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任何因第三方安排并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 (二)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第四条 被保险人未能取得医疗机构出具的因遭受严重伤病而住院治疗证明文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五)警方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原因证明及住院相关证明; (六)保险人认可的意外事故证明文件;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八)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严重伤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人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