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回国慰问探访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192201811120843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其在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保险人将安排并支付被保险人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和回到原籍去处理家事的其他任何交通费用,但最高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未能取得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证明被保险人在境内的直系亲属身故的证明文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任何因第三方安排并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三)被保险人直系亲属的户籍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身份证件; (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 (五)被保险人实际已支出的机票及其他交通工具票据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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