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期间宠物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12201811120849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犬类宠物在被保险人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日常居住地遭受由非疾病原因引起的外来突发性意外事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死亡,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保险金额给付犬类宠物意外死亡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与其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于保险期间内申报遗失的被保险人的犬类宠物,依动物保护法及宠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视同死亡,保险人将不承担犬类宠物意外死亡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无《养犬许可证》或《犬类免疫证》的犬类宠物的意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或与其有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的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犬类宠物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宠物意外死亡照片; (四)须提供宠物日常居住地所在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注销手续证明; (五)中立第三方的证明; (六)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宠物检疫证明; (七)养犬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前项第五项所指中立第三方的证明是指登记合格的兽医院、被保险人境内日常居住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宠物:指被保险人因玩赏、伴侣的目的而饲养或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被保险人经常住所当地宠物管理条例和办法所规定的犬类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