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变更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192201811130459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 “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或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需更改预定行程: (一)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而需要住院治疗; (二)被保险人遭受劫持; (三)被保险人死亡;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要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五)被保险人因意外骨折经过合格医生诊断后确认该被保险人无法开始或继续原定行程; (六)旅行出发后,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乱或暴动、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自然灾害或传染病; (七)于原定旅行出发前7个自然日内旅行出发地、途经地或目的地突发暴乱或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或突发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局部强降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自然灾害或传染病; (八)于原定旅行出发前7个自然日内或旅行出发后因恐怖主义活动导致被保险人必须更改预定行程,但该恐怖主义活动须符合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原计划前往或正在旅行的国家的政府因该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而由官方机构正式发布了不宜旅行警告或外国旅客立刻离开当地的公告;或 2.中国政府的官方机构正式发布了建议中国公民或居民立刻从该事件发生地撤离的公告。 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但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用以及在旅行出发后,被保险人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直接返回出发地而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额外旅行费用。 如被保险人可在保险人的不同保险产品中获得相同保障,则保险人仅按照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或旅店需变更行程; (二)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行程无法正常进行; (三)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引起的行程变更; (四)被保险人主观原因或经济原因导致行程变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为其旅行预付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其它旅行费用时已获知或已存在可能导致旅行变更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旅行出发地、旅行途经地或目的地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和气象部门已发布预告的或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旅行目的地已经宣布突发传染病; (二)被保险人旅行目的之一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三)被保险人若以信用卡签帐方式支付费用后,已按信用卡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交声明书请求发卡银行暂停付款或将其缴付款项扣回的。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二)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其它旅行服务机构或其它保险能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基本材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3.旅行合同或飞机、火车或轮船的购票证明或酒店预订证明; 4.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5.其他相关损失费用单据; 6.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二)其它证明文件: 1.因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的雇员罢工为申请原因的: (1)飞机、火车或轮船承运人出具的罢工证明; (2)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2.因其它事故为申请原因的: (1)以死亡为申请原因的:应提供死亡原因证明或验尸报告; (2)以严重伤病为申请原因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3)遭受死亡或严重伤病的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4)中国政府或旅行预定前往地点的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并注明日期; (5)其它经保险人认可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释义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正式办理入院手续且连续住院二十四小时以上,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如被保险人因非医疗目的自行离开病房十二小时(含)以上,视为自动出院。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及其他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明的甲类、乙类传染病及该法未列明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列明为甲、乙类传染病的疾病。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旅行预付费用:指被保险人为其预定旅行已支付的或根据相关合同已同意支付的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且该费用无法获得退还或补偿。 合理且必须的额外旅行费用:指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交通费用以及住宿费用,但最高不超过被保险人原旅行计划已订的交通工具和酒店同等级别的费用。 恐怖主义活动:指任何人、团伙单独或代表任何组织、政府或与之有关的,为政治、宗教、政治意识形态、民族原因而实施的,目的是对政府施加影响或者使公众、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或暴力威胁。恐怖主义活动应包括任何由当地国家政府证实或认定为恐怖主义行为的任何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