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猝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192201811130461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非因意外伤害事故而猝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 (二)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导致猝死; (三)慢性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并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导致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在旅行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的恶化导致猝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猝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二)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猝死。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五)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六)被保险人的旅行交通票据(如机票、车票等)、酒店住宿票据、旅游团费单据等旅行凭证,须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查验;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八)若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九)如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保险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十)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需在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6小时内死亡。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且家属不同意尸检的,视同为猝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