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高尔夫设备盗抢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12201811130463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其个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在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被盗窃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警方或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未年满18周岁。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高尔夫设备; (二)非在高尔夫球场发生的高尔夫设备被盗窃。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旅行证明文件; (五)警方或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签发的证明文件; (六)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合法经营的高尔夫球场:指达到或多于标准杆65杆而设计的高尔夫球场,且有当地政府签发的营业执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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