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个人现金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12201811130465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下列事故造成个人现金的损失,保险人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的上述实际发生的个人现金损失: (一)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所提供的上锁保险箱的现金遭盗窃,并于被盗窃后24小时内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 (二)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现金遭抢劫、抢夺或盗窃,且在被抢劫、抢夺或发现被盗窃后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案,并取得警方书面证明。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由于被保险人的错误、遗漏或疏忽; (二)由于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个人现金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取得酒店出具的遗失书面证明或当地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丢失原因不明的; (三)从事走私、非法贸易或运输活动。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信用卡、代币卡或旅行支票丢失; (二)可以从酒店、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公司获得赔偿的损失; (三)发生于原出发地的个人现金丢失; (四)任何不属于被保险人本人所有或其保管的现金; (五)非随身携带或未存放于上锁保险箱的现金损失。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损失清单、取款凭证或原始购汇凭证; (四)载有损失清单的警方、有关当局或酒店管理部门出具体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六)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如果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的现金被找回后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应向本保险人退还已领取的赔款。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个人现金: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本人所有的现金,但暂由被保险人保管的投保人或其他人的钱财以及被保险人将用于公务支出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除外。 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