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机票升舱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192201811130468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遭受严重伤病,导致其在搭乘航班时不能乘坐原先预定机票座位,而须机票升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补偿被保险人因机票升舱而额外支出的费用,但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 (五)被保险人预定旅行目的是为了医学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第四条 任何可以从政府、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它第三方机构应当能得到补偿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警方或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 (四)旅行合同、飞机机票的购票证明; (五)购买旅行服务的相关发票及付款方式证明; (六)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严重伤病:指经医院医生诊断及证实被保险人所受的意外伤害或首次罹患的突发性疾病,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且不适宜被保险人继续原先安排的旅行。 既往病症: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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