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期间家庭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12201811130471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出现下列情形,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家庭财产保障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旅行时,对于下列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具及日常用品的毁坏或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损失,但最高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财产损失保险金额为限。 1.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坠落; 2.台风、洪水; 3.盗窃; 4.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 (二)被保险人于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财产因本条第(一)款所列保险事故毁损而导致不适合居住,进行修复或重建期间,被保险人必须暂住酒店或租赁房屋所支出的合理且必须的临时住宿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住宿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三)对于被保险人的损失或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计算,依下列规定办理。 1.支付保险金应以下列金额中较少者扣除免赔额后给付保险金,并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1)损失发生时的全部修复费用; (2)损失发生时的市值; 2.被保险人的家具及日常用品被破坏且无法合理修复或修复费用大于该家具及日常用品重置费用的,则保险人以重置价值扣除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给付保险金,但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家庭财产保险金额为限; 3.若被保险人的境内日常居住地室内的家具及日常用品可以从任何第三方或其它保险合同获得赔偿,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火山爆发; (二)海潮高涨或海啸; (三)地震、地层下陷、滑坡、泥石流、山崩或地崩; (四)行政或司法行为; (五)因非法占用保险财产所引起的损失; (六)恐怖主义行为; (七)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或同居人、承租人、借宿人、访客的恶意或故意行为; (八)被保险人日常居住地的住所于旅行开始前己达30天(含以上)未有任何人居住; (九)保险财产置存于露天、楼梯间,或未全部关闭的建筑物所致的盗窃、台风及洪水、水渍。 第四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各种植物与食物; 2.皮草衣饰; 3.照相机、移动电话、手提电脑或个人商务助理设备(PDA); 4.金银制品、珠宝、玉石、首饰、古玩、艺术品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5.文稿、图样、图画、图案、模型; 6.货币、现金、股票、债券、邮票、印花、地契、旅行证件、票据及其它有价证券、信用卡、代币卡; 7.记录卡、录制于磁盘、磁带或其它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或毁损; 8.各种文件、证件、账簿或其它商业凭证簿册; 9.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枪械及其零配件; (二)用于商业或专业活动的财产、机器设备、物品或样品的损失; (三)因固有瑕疵、正常耗损、干裂、锈蚀、虫蛀所致的损失; (四)承租人、借宿人、访客或寄住人的财物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及其配偶、家属或同居人受第三者寄存的财物的损失; (六)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电火花、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电器自身损毁; (七)沟渠、下水道的溢流或倒灌;或由于建筑物的壁、地基、地下室或边道溢流渗漏的水所致的损失; (八)施工致使管道(含暖气片)破裂所造成的水渍; (九)管道(含暖气片)试水、试压导致管道破损所致的损失; (十)任何间接损失。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财产损失清单、发票; (四)列明财产损失清单的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五)住宿费用凭证或房屋租金合同及缴纳房租凭证; (六)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材料; (七)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家具及日常用品:被保险人所有的家具及其它置于本附加险合同所载建筑物内供生活起居所需的一切用品。 台风:指气象局发布的台风警报。 洪水:指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水道的水位突然暴涨、泛滥、或水坝、水库、堤岸崩溃、或暴雨、雷雨的积水导致地面遭水迅速淹没的现象。 盗窃:指被保险人以外的任何人,企图获取不法利益,明显毁坏门窗、墙壁或其它安保设备并侵入被保险人境内住所所在地的室内,而从事窃取、抢夺或抢劫的行为。 水渍:指水槽、水管或储水设备的破损或溢水;或一切供水设备、蒸汽管及冷暖气的意外渗漏;或雨水、雪霜由屋顶、门窗或通气口进入屋内所造成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