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信用卡购物盗抢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12201811120855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本人信用卡购买商品,在签账日起30日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到期日及该信用卡失效日前,因上述所购商品被抢夺、抢劫、盗窃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依被保险人本人信用卡签账单所列购买保险物品的价款扣除免赔额(损失金额的50%或人民币100元,两者以较高者为准)进行计算,且不得超过下列金额: 1.每件商品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被保险人如仅以本人信用卡部分支付商品的总价款,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该部分价款扣除免赔额,赔偿金额仍以上述金额为限。 (二)对于被保险人所购买商品的损失金额,保险人按下列标准计算,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1.以重置方式赔偿时:依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值计算; 2.以修复方式赔偿时:依该商品实际所需支出的修复费用计算,但仍以该商品的实际购买价值为限; 3.任何成套或成组的商品遇有部分损失时,保险人仅就其损失的部分负赔偿责任。但如该损失的部分无法单独重置,且该商品缺少该损失部分即无法使用者,则以成套或成组商品承担赔偿责任; 4.被保险人所购买商品的损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就赔偿金额的部分取得该商品的所有权。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犯罪行为; (二)不明原因或因被保险人的疏忽而遗失; (三)所购买商品的自然耗损、变质、污染、缩小、漏损、虫咬、虫害、腐蚀或固有瑕疵或破损; (四)被保险人家属或受托看管人的故意或诈欺行为。 第四条 对于下列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消耗品及易腐坏物品; (二)机动车辆、水上航行器、飞机或其马达、设备及其零配件; (三)为商业用途或企业运行而购置的物品; (四)金块、稀有或贵重钱币及未加工成饰品的宝石; (五)现金、钞票、票据、邮票、有价证券、门票、交通工具票据或任何种类的票券; (六)植物、动物或食品; (七)在境内机场通过边检后在机场免税店以本人信用卡购买的商品; (八)有保修合同或担保责任负责赔偿的商品。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托运或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 (二)所购买商品的跌价损失或不能使用的损失,或任何间接损失; (三)直接或间接因恐怖分子行为或其它任何破坏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其义务保护、保全或取回被抢劫、抢夺或盗窃的商品; (二)在保险物品遭受盗窃、抢夺、抢劫后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或有关当局报案并取得书面报案证明。 保险金申请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或相关保险凭证; (三)警方或有关当局出具的商品遭抢劫、抢夺、盗窃的报案证明; (四)购物收据或发票原件,及商品保修文件原件; (五)购物信用卡刷卡记录文件; (六)银行信用卡月结账单原件; (七)必要时由被保险人将保险物品交付保险人以供理赔调查,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保险人负担; (八)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其他事项 第十条 若信用卡支付购买商品的损失,尚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随身财物损失保险》承保时,保险人仅按照两项保险项目中给付保险金较高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消耗品:指于一般正常使用期间内会被使用殆尽,不留残体或残值的产品;或虽仍有残体或残值,但无法发挥该产品的正常功能者。 交通工具票据:指在旅行期间由被保险人所拥有而未被使用的客运列车票据、客运轮船票据及民航班机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