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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类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证件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12201811120861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护照或其它签注旅行证件被抢劫、被窃时,且被保险人在本次旅行期间必须重置上述证件,对于被保险人所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重置旅行证件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及因办理此次临时旅行证件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本附加险条款保险事故的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违反保险事故发生地法律的行为;

(二)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检疫、征收或销毁行为;

(三)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旅行证件丢失;

(四)旅行证件的不明原因失踪。

第四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自被保险人发现本附加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机构或有关政府机构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未能提供重新取得临时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相关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的原始凭证;

(三)发生于原出发地的旅行证件丢失;

(四)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自身有瑕疵或超过有效期。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因使用旅行支票而发生的经济损失;

(三)任何本次旅行所不必要的旅行证件的重置费用;

(四)任何的罚款或欠款。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相关保险凭证;

(三)警方报案的书面证明;

(四)旅行证件重置的费用发票或收据;

(五)额外支出的公共交通及住宿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

(六)原始旅行证件的办理证明;

(七)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与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若是商务旅行,需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加盖公章的被保险人商务旅行的证明。

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旅行证件:指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入境所必备之文件或境内旅行所需身份证明。但不包括支票、其他有价证券及现金。

原出发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若被保险人进行的旅行目的地为中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则原出发地指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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