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旅行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32201811130481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因驾驶或乘坐7座(含)以下非营运的四轮机动车辆期间遭受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驾驶非四轮机动车辆或7座(不含)以上四轮机动车辆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四)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五)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同行人员的故意行为; (七)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辆; (八)被保险人或其同行驾驶人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驾驶机动车辆。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同行人员驾驶机动车辆参加竞赛、执行公务、履行职务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等非以旅行为目的的驾车期间; (二)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申请除主险合同保险金申请与给付要求外,还需提供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驾驶7座(含)以下非营运的四轮机动车辆的证明。 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非营运四轮机动车辆:指非从事公务或生产经营活动,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租金或其他任何类似费用的自用四轮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有效驾驶证: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