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签证文件遗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12201811120863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通过签证代办机构代办签证,提交护照、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或公证书后,因以下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护照、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或公证书遗失,且被保险人必须重置上述证件,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定额保险金,但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一)签证代办机构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的遗失; (二)通过快递服务商递送过程中发生的遗失; (三)使领馆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的遗失。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护照、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或公证书持有人在自行保管期间内发生的遗失; (二)护照、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或公证书遗失原因不明。 第四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及相关保险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签证代办机构出具的护照、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或公证书遗失证明盖章件; (五)被保险人重置后的新护照、替代护照的旅行证件或公证书(含新签发日期及护照号、旅行证件号信息等)复印件; (六)被保险人所应提供的其它与损失相关的证明材料。 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 签证代办机构:指由国家旅游主管机构授权可代为办理签证事宜的机构,如授权的旅行社、出国交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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