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 附加旅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32201811120870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操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遇主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身故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与主险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保险金申请与给付条款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 1.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 2.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 3.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 4.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机场内的摆渡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中“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