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252201811221411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从业人员的急性职业中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包括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批单、投保清单、保费发票; (二)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伤残鉴定书; (三)伤亡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书面赔偿请求以及被保险人已经向受害人或其代表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门诊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项目清单、医疗费用单据; (五)能够确定被保险人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 (六)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符合按照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医疗费用包括: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其它事项 第七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釆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