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保证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3831412019060608351)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釆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指依法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商品房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法产生的应由投保人承担的债务的债权人。 第四条 投保人不得将本保险合同顶下的权利转让或设定担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前,若投保人无法支付该商品房项目建筑所必须的建筑材料费、设备费和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等相关费用,且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预售监管资金的30%,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釆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投保预售房项目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台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回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況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交清保险费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有义务应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反担保,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处置反担保抵(质)押物(如有),同时对不足清偿保险人赔款的部分,有权继续向投保人及其担保人(如有)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各被保险人指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部门统一向保险人申请赔偿,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投保人不能支付该项目建筑所必须的建筑材料费、设备费和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等相关费用的证明文件; (四)损失清单;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況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及其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签订后,未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书面同意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出具的解除保险合同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且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投保人应按照保险费的5%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且经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书面同意的,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期间起始日至本保险合同解除日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项目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建筑费用;应当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包含装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