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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类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6版)附加家庭财产盗抢保险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6版)附加家庭财产盗抢保险条款

备案号:(亚太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9】(附) 006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全球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6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

(一)家用电器、电脑(包括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移动电话、照相机、摄像机;

(二)家具;

(三)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

(四)金银珠宝、首饰、手表;

(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主险保险责任开始至保险责任终止的期间内,因外来人员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造成位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丢失,自公安部门书面确认且60日内仍未破案的,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地址的房屋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60日的情况下而发生的盗窃;

(二)因门窗未锁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

(三)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抢行为以及窗外钩物行为;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寄宿人员盗窃或者纵容他人盗窃保险标的;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七)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标的被盗抢。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抢损失;

(二)保险标的在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盗抢损失;

(三)本附加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六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盗抢事故报告、财产损失清单和发票,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第十一条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相应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的合同效力终止时,本附加险的合同效力也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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