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搬家费用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3832122019092007411
总则 第一条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搬家费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各种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尽事宜,以主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主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在主合同载明地址的房屋内居住,对于以下情况下,被保险人请专门的搬家公司搬家实际支出的合理的搬家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用人员或寄宿人员需搬离主合同载明的住所; 二、从临时居所搬回主合同载明的住所。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雇佣聘请的搬家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被保险人与其雇佣聘请的搬家人员恶意串通行为,如故意绕路、虚报费用等,造成的不合理或虚增的搬家费用; (二)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第四条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五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金额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下的责任终止。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七条 主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在保险人现场查勘确定损失程度,且与被保险人就必须搬离住所达成一致后,保险人承担搬家费用赔偿责任。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或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搬离,保险人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主合同约定的材料外,还应向保险人提供搬家费用支出证明、发票。 第九条 本附加合同赔付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主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主合同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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